三峡传媒网讯(三峡都市报记者 程建勇 实习生 袁行英)3名小学生从砖厂的断墙进入厂区玩耍,砖厂工人让其帮忙推车,致一名学生的手指被碾伤。日前,万州区法院对此案一审判决,伤者共计5.3万余元的损失由砖厂承担55%的赔偿责任,包括伤者在内的3名学生各承担15%的责任。
工人让学生帮忙推车
13岁的小马是万州武陵中心小学的学生。去年11月6日下午,小马放学后和几名同学路过当地一家砖厂时,从砖厂围墙的缺口进入厂区,玩耍该厂装运砂砖的轨道车。
据悉,起初有工人劝说小马等人离开,但未果。为此,工人们索性喊小马和另外两名学生帮忙推车。结果另外两名同伴在推车时,将蹲在轨道车上的小马的右手碾伤。随即,小马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手外伤。出院后,经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马的伤残等级为9级。鉴于小马的伤情,其就读的学校建议其休学至2008年2月。
为此,小马就赔偿问题诉至法院,要求砖厂及其另外两名学生赔偿他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学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万余元。
砖厂辩称无责被否定
庭审中,被告砖厂提出自己公司安全管理措施完善,原告的受伤系其与两名同伴的共同危险行为造成。该砖厂还称,根本不存在砖厂工人喊小马等人帮忙推车的事实。砖厂出示了该厂的灰砖成型运行记录,以证实当时厂区内根本没有工人上班。因此,砖厂认为对原告的人身伤害没有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砖厂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供的灰砖成型运行记录,系其内部管理记录,不能必然证明原告受伤时其工人没有在厂区的事实。”原告代理律师吴承康称,相反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系被告工人让小马等人帮忙推车的。对此,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认为原告提供的书面证言形式、来源合法,且与庭审中证人的当庭证词、原告的陈述相互印证,合乎生活逻辑;原告提供的证据优势明显大于被告砖厂提供的证据。因此,法院对"被告砖厂工人在上班且喊原告等学生推车"的事实予以确认。
综上,法院认为原告遭受的人身损害,应当由相关责任人根据其过错程度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砖厂在厂区里虽有安全警示标语,有一定安全防范意识,但对有学生经常路过的破缺围墙未加以修补,从而让原告等人进入厂区玩耍。同时,该厂工人在制止未果的情况下,应知道推车对原告等人有一定危险性,仍喊其推车,遂造成了原告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故对原告遭受的人身损害,被告砖厂具有较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伤者有过错也应担责
同时,法院认为原告与另外两名同伴均是10多岁的未成年人,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能够理解被告砖厂的警示标语。在被告工人的劝告下应离开厂区,并对其共同推车行为的危险性应有一定的预见能力。因此,法院认为原告小马及其两名同伴,对小马遭受的人身损害后果的产生,均有一定的过错。
针对原告提出的一万元精神抚慰金,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未成年人遭受右手受伤致残,对其今后的生活和工作均带来一定的影响,故予以部分支持。而对于原告请求的1000元误学费,法院认为缺乏事实依据,故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