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传媒网讯(三峡都市报记者 程建勇 通讯员 赵华 实习生 袁行英)因民间纠纷,一男子抱起一块石头将对方砸死。案发后,该男子听从儿子的安排,主动报警。日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判决称,被告人有自首行为,可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民间纠纷引发命案
万州区分水红古村的高天金之妻江某与同村妇女张某(本案死者,时年46岁),经常因琐事发生纠纷。
今年6月9日晨7时许,张某和女儿谭某路经高家屋旁与江某再次为一小块土地发生口角,并致相互抓扯、扭打。
据悉,当时江某处于弱势,还留下了一些伤痕。
被告人高天金闻讯后便赶至现场帮忙,其先用拳头击打张某,后又抱起一块石头砸中张某头部;张倒地后,被告人高天金再次用石头砸中张头面部,致张当场死亡。
经法医鉴定,张某的死亡原因为严重颅脑损伤。
儿子劝父亲自首
见张某倒地不动后,被告人高天金扶妻子回家并给儿子打电话,告诉了其砸死人的事情。被告人的儿子获悉情况后,立即让父亲自首。儿子担心父亲不执行,还让一朋友帮忙报警。与此同时,他还匆匆从万州城里朝家里赶。
随后,被告人高天金向万州区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案,称分水红古村6组发生一起命案。据悉,当时被告人高天金并没有告诉对方,自己就是凶手。与此同时,被告人高天金见妻子受伤,便护送妻子到医院去治疗。而当地警方在获悉这一情况后,立即安排村干部先行将被告人高天金控制。被告人高天金即在护送妻子去医院的途中,被当地村干部拦住。据悉,当时高并没有反抗,也没有逃跑的想法,而是静静的等待警察的到来。当日9时许,被告人高天金被警方带走。案发后,被告人一方已先行赔偿死者家属共计2.3万元。
自首成立获轻判
庭审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吴承康提出,本案不能排除被害人张某第一次被石头砸后就已经死亡的可能,而被告人在此之前只有伤害的故意,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市二中院审理认为,虽本案证据不能排除被害人第一次被石头砸后就已死亡的可能,但被告人明知用石头砸被害人要害部位会造成其死亡的可能,而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系杀人的故意。即使其第一次用石头砸中被害人头部后,被害人已死亡,被告人的行为亦应当定性为故意杀人。加之被害人倒地后,被告人高天金再次用石头砸中被害人头面部,其致被害人死亡的主观故意明显,故法院对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人高天金因纠纷用石头砸中被害人头面部,致被害人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自首行为的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向110指挥中心电话报案,虽未表明系自己作案,但其在送妻子去医院的途中被村干部截获后,亦未有逃跑的行为;且在村干部的规劝下等待警察的到来,其行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被告人归案后亦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故法院对被告人高天金予以从轻处罚。同时,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高天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被告人高天金及其妻子共同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3166.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