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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图]市人大代表段茂兵律师建议“临刑一面”写进法律         ★★★
市人大代表段茂兵律师建议“临刑一面”写进法律
作者:时代信报 文章来源:时代信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1 16:43:02

    昨日(2008年1月21日--编者注),市人大代表段茂兵提交建议:将死刑犯最后会见权增加进《刑事诉讼法》,以法律形式对这种权利进行保障。
    段茂兵如此阐述他的建议理由:“长期以来,我国虽未明令禁止死刑犯在临刑前会见亲人,但实际上众多看守所都剥夺了死刑犯的最后会见权。”
    0段茂兵说:为确保死刑犯最后的权利,死刑犯的最后会见权应当增加进《刑事诉讼法》,以强制形式进行保障,这样当死刑犯或其家属提出会见要求时,才有刚性保证。


  无法律保障    最后会见权常被剥夺  



  段茂兵  市人大代表,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主任


  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死刑犯最后会见权体现了司法对人权的尊重……此外,死刑犯或许还会在亲情的感召下,检举揭发其他犯罪事实,有利于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主持人:段律师,说说提这个建议的原因吧。
  段茂兵:“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禁止即权利”———也就是说,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死刑犯的最后会见权,他们就应该享有这样的权利。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司法和谐是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历史上来看,我国向来就有尊重死刑犯最后会见权的传统,允许死刑犯亲属为死刑犯提供一顿“最后的晚餐”。
  但遗憾的是,死刑犯最后会见权却被长期剥夺了。因此,我建议将死刑犯最后会见权增加进《刑事诉讼法》,以法律形式对这种权利进行保障。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死刑犯最后会见权体现了司法对人权的尊重,对死刑犯的亲友具有教育效果和社会警示作用。此外,死刑犯或许还会在亲情的感召下,检举揭发其他犯罪事实,有利于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主持人:我们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对死刑犯最后会见权做了怎样的阐述?
  段茂兵: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死刑犯享有最后会见权。
  2007年3月9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曾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规定“法院向罪犯送达核准死刑裁判文书时,应告知罪犯有权申请会见其近亲属。罪犯提出会见申请,应通知罪犯近亲属。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主持人:我们注意到,这个意见中有相关表述,比如“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段茂兵:是的,是有这样的表述。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死刑犯最后会见权并未上升到法律层面,其强制性仍显不足。
  事实上,目前,我国核准死刑的裁定一般与执行死刑的命令一起下达,在将死刑犯押赴刑场前才得以宣布,我们经常可以听到“立即执行”这个词语。所以,一般情况下死刑犯没有机会与亲属见最后一面。



     加强防范    可消除会见安全隐患
 
  我接触的死囚共约20余名。处决前,他们提出的最后要求几乎都是“要见亲人”。



  柳涛  重庆九龙园区员工,曾为四川省自贡市看守所驻所武警


  处决前夜,关押在看守所的死囚将被从普通监舍转到死囚监舍单独关押。这是他们人生中最后一夜,也是他们最难熬的一夜。这一夜,陪伴在他们身旁的人只有管教、武警、外监犯(罪行轻,负责后勤杂务的犯人)。
  1998年4月底,我们所一名死刑犯即将被枪决了。这名罪犯曾是名副处级干部,他和前妻、儿子因合谋杀人,全家锒铛入狱。枪决前夜,轮到我在他身边值班。他向管教请示,能否最后再见见前妻和儿子。因为他知道,此时他的前妻和儿子就在距他的直线距离不过50米的普通监舍内。
  但是,这个简单的要求被管教拒绝了,原因很简单———没有先例。次日,这名死囚带着巨大的遗憾踏上了不归路。
  我接触的死囚共约20余名。处决前,他们提出的最后要求几乎都是“要见亲人”。但是,他们中没有任何人在死前见到了亲人。我不知道为什么会是这样,听管教们说,主要是为避免见面过程中双方情绪激动带来安全隐患。
  这种隐患是客观存在的,我唯一一次见到死囚在枪决前见到家属,是在部队的教育录像上。一名战士在部队盗枪杀人,被判死刑。枪决前,部队破例让他的父母和他见最后一面。录像中,老两口哭得死去活来,死死拉住儿子不放手。情绪失控下,老两口甚至开始推搡执法战士,最后被执法战士强行带离。
  古代犯人斩首前,还允许家人带着饭菜到监狱里吃“断头饭”,何况是在当今强调以人为本的法制社会?
  只要加强防范,见面的安全隐患肯定可以被消除。我们不能因为这种隐患的存在,而剥夺了死囚最后的权利。
 
    建立长效机制    确保最后会见有序  
 



  魏德鹏  重庆沙坪坝区法院刑庭法官


  要是出现会见者极度惶恐、寻死觅活的场面怎么办?在场法官的安全怎么保障?这就需要对会见制度进行细化的规定,建立起一种安全、有效的机制。
  司法机关出于安全等方面原因考虑,一般在执行死刑前不安排死刑罪犯和家属见面。据我了解,重庆还没有死刑犯临刑前与家属见面的先例。
  现在,完全有这个能力也有这个必要建立起相关的死刑犯临刑前会见制度。许多死刑犯都是上有老、下有小的人,尽管他犯罪了,理应被执行死刑。但家属和他们有着不可割舍的亲情,在死刑犯临刑前满足其本人愿望和家属见面的愿望,对他们和家属都是一种安慰。
  当然,这样做肯定增加了我们法官的工作量和工作责任。从我自己本身出发,我非常愿意用这点工作量,来给死刑犯一次机会。
  依法安排刑前会见不但可以使死刑罪犯在生命最后关头得到精神抚慰,有效缓解其心理压力,减少刑前各种意外的发生,还有助于让死刑罪犯家属及全社会切身体会到国家司法机关人性关怀的一面,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死刑给罪犯亲属及其家庭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在亲情的刺激下,死刑犯可以提供其原本包庇的犯罪人或证据,避免错案;也可以对死刑犯的家属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可能会有人说,要是出现会见者极度惶恐、寻死觅活的场面怎么办,在场法官的安全怎么保障?这就需要对会见制度进行细化的规定,建立起一种安全、有效的机制。在这方面,重庆可以借鉴已经成功建立这种会见制度的兄弟省市。(转自《时代信报》)

文章录入:吴承康    责任编辑:万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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